福建發布政采評審專家新規
2025年07月11日 08:48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福建省財政廳近日印發新版《福建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嚴把專家“入口關”,規范專家抽取,建立信用評價制度,提高專家評審質量和效率。《辦法》自8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辦法》緊扣電子化評審趨勢與監管需求,對評審專家出入庫條件和要求進行細化,將“熟悉計算機操作,能夠使用計算機完成評審工作”列為入庫硬性要求,以適應電子化評審需要。對專家稀缺專業放寬工作年限、職稱限制,以解決“專家荒”問題。明確專家解聘及不得入庫的情形,動態清理不合格專家。省財政廳積極推進與財政部、其他省市評審專家庫互聯互通、資源共享,推動實現評審專家和工程評標專家資源及專家信用信息互聯共享。
《辦法》還明確,評審專家應熟悉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普法測試成績合格,省級政府采購咨詢專家、省部級及以上行政部門認定的領軍人物等高層次人才經省財政廳審核后可免于測試。申請人應根據本人專業或專長,結合學習和工作經歷,申報評審專業和評審品目。評審品目層級不得高于《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中的三級(含)品目,鼓勵申報末級品目。評審專家入庫后應保持專業穩定,原則上兩年內不得申請變更評審品目。申請人的主評審區域原則上為本人工作所在地,退休地為退休前工作所在地,可以外選2—3個與本人經常居住地或自身學習生活密切、便于參加評審的其他區域作為副評審區域。
《辦法》規定,專家抽取原則上當日進行,積極推廣跨區域遠程異地評審,盡可能擴大專家抽取范圍;建立回避制度,確定評審專家應當回避的情形,保證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高端醫療設備、科研儀器設備等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采購人可自行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應優先選擇本單位以外的評審專家。評審委員會組長由專業匹配度高的專家擔任,提升評審專業性。評審專家到達評審現場的時間,自擬組成的評審委員會最后一位評審專家應答參加評審后開始計算。
《辦法》還明確信用評價制度,通過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相結合,推動專家誠信履職。信用評價實行季度評價,并形成年度綜合評價,評價內容包括個人信息評價、專業能力評價和履職情況評價。對于有不良行為表現的專家,實行暫停3個月、6個月、12個月的分級懲戒。對于因違法違規被解聘的評審專家,要將解聘情況通知原推薦單位,并在政府采購網公告,強化社會監督。
此外,關于評審專家的勞務報酬,《辦法》規定,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集中采購目錄外的項目,由采購人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勞務報酬應在評審活動結束后30日內完成支付。省財政廳制定本地區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按標準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評審專家參加異地評審的,其往返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可參照采購人執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相應標準向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憑據報銷。(記者馬金眈 通訊員林美月報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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