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尋政采投訴處理工作的監管效能提升路徑
2025年06月17日 09:22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 琚夢清
在深化“放管服”改革與優化營商環境的背景下,政府采購投訴處理已成為衡量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標尺。監管部門如何在法治框架下構建高效投訴處理機制,既是落實《政府采購領域“整頓市場秩序、建設法規體系、促進產業發展”三年行動方案(2024—2026年)》的內在要求,又是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關鍵環節。筆者從全流程治理視角探究投訴處理工作的監管效能提升路徑,為優化政府采購領域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決策參考。
法律依據與制度框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八條系統構建了供應商質疑投訴的法定程序框架,確立了供應商的法定救濟權利。2018年施行的《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令)進一步細化投訴受理條件、時限要求及審查標準,形成完整的權利救濟體系。當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依法行使救濟權。
現行制度采取“質疑前置”的階梯式救濟程序,具體包括:質疑程序,即供應商應于知悉權益受損7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質疑;投訴程序,即質疑答復不滿意或未獲答復的,可在15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投訴;行政或司法救濟,即對投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根據94號令第二十六條規定,財政部門應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
政府采購投訴處理現狀分析
——當前政府采購投訴呈現的特點。
一是數量持續攀升。以安慶市為例,初步統計,2024年全市受理投訴案件50起,較2023年增長51.5%。除法定投訴外,供應商還通過其他渠道(為企業服務平臺、12345熱線、匿名舉報)進行投訴。2024年,全市共受理其他渠道移交案件17起,較2023年增長325%。
二是投訴事項繁雜。近年來,政府采購投訴主要集中在采購文件(如量身定做采購需求或評分標準)、采購過程(如評審過程不公正)、采購結果等多個環節。同時,這些投訴不僅涉及采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矛盾,而且涉及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等多方主體。
三是投訴駁回居多。投訴處理結果主要涉及投訴成立、駁回投訴、撤銷投訴3種情形。94號令第二十九條明確,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人捏造事實或提供虛假材料、投訴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的,應當駁回投訴。以安慶市為例,近兩年投訴駁回率分別為52%和66%,投訴駁回率居高不下。投訴駁回案件中,還存在部分虛假、惡意投訴。
——原因分析。
一是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部分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專業性不強,在采購需求調查、采購文件編制等重點環節存在疏漏,導致采購文件瑕疵引發投訴。部分評審專家專業素養不足、職業操守缺失,對評審標準執行存在偏差,引發評審行為失范、自由裁量權濫用等程序性爭議。部分采購人在質疑處理中,存在拖延答復、形式應對或法律適用錯誤等問題,致使質疑未能在法定時限內得到實質性化解。
二是投訴調查處理不規范。部分供應商對救濟權利認知不足,同一案件多頭投訴舉報現象時有發生。個別案件情形復雜,監管部門調查取證難度大,難以獲取關鍵證據(如圍串標證據)。個別監管人員對處理程序把控不嚴(如未書面通知、超過法定期限),從而引發復議或訴訟。同時,基層監管力量薄弱,疊加監管職責交叉,導致部分案件處理質效不高。
三是投訴處理機制不完善。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流程復雜,處理周期較長,供應商維權時間成本高。法律條款對部分關鍵概念缺乏明確界定,導致同類問題執法尺度不一。對違法違規行為處罰不到位,滋養了個別不法供應商“違法成本低”的投機心理。針對虛假、惡意投訴,監管部門識別難度大、制約手段少,影響法律權威。
優化政府采購投訴處理工作的對策建議
——關口前移、源頭防范,打好財政監督“組合拳”,解決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問題。
一是健全采購人主體責任落實體系。實行全流程責任清單化管理,根據《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等進一步細化制定《采購人主體責任履行指引》,明確采購人在需求調查、采購文件編制、合同訂立、履約驗收等重點環節的責任,有針對性地提出具體要求和落實舉措。推行“陽光采購”預公示制度,鼓勵采購人通過預公示采購需求、開展標前答疑、組織專家論證等形式,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避免設置不合理或有傾向性的條款。加大監督檢查力度,運用在線監測、交叉互查、現場檢查等形式加強日常監測,持續清除采購活動中的各類隱性門檻或壁壘。針對問題多發區域和單位,及時發送工作提醒、定點指導督促,有效減少采購活動異議。
二是實施代理機構專業能力提升工程。實施業務培訓,有針對性地開展代理機構能力提升培訓,幫助代理機構加深對政府采購政策法規以及實操的認識和理解,全面提升代理質量。實行動態考評,將質疑辦理情況作為對代理機構年度評價的重要內容,有效減少投訴事項的發生。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檢查,重點查處違法違規代理行為,引導采購人自主擇優選擇代理機構。探索建立質疑處理提前介入機制,要求代理機構在質疑回復前,將簡要情況進行書面報備,從法規政策把握、回復合理合法性、操作程序等方面給予指導。鼓勵指導采購人、代理機構與質疑供應商進行面對面溝通交流,努力將異議化解在質疑階段。
三是強化政府采購評審專家隊伍管理。建足建強評審專家隊伍,持續優化“專家盲選”“項目盲評”等機制,打破地域限制,促進采購評審公平公正。強化專家評審責任意識,創新智能評審形式,通過優化政府采購開評標系統,設立打分預警提示、主觀分異常確認、輔助智能打分等模式,規范專家自由裁量權。出臺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行為負面清單,對評審過程中的重點和高風險環節提出禁止性條款,從制度上對評審工作進行有效規范。依法嚴肅處理評審專家違規行為,定期發布評審專家不良行為情況通報,督促評審專家公平公正履職。
——依法行政、高效處理,打好公正裁決“組合拳”,解決投訴調查處理不規范問題。
一是規范受理程序,破解“入口失序”。強化法定受理標準,建立投訴材料“三查機制”(主體資格、訴求范圍、管轄權限),從源頭上減少無效投訴,提升行政資源使用效能。針對多頭舉報問題,加強與有關業務部門的溝通聯系,綜合研判、分類處理,解決重復受理問題。完善跨部門系統機制,針對醫療器械等存在監管交叉的領域,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完善議事協調機制,明確衛健、財政、公管部門在公立醫院采購投訴中的職責邊界,減少重復調查現象。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構建立體化宣傳體系,推行“線上+線下”雙軌普法模式,系統宣傳解讀《政府采購法》、94號令等法律法規,讓供應商行使救濟權利更便利、更規范。
二是規范調查流程,提升處理效能。深化聯合調查機制,聯合公安、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對虛假認證證書、虛假檢測報告、串通投標等問題的調查取證,形成調查合力,為投訴處理提供確切證據。建立“三書三節點”監控體系,即《補正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發出、《答復通知書》8個工作日內送達、《處理決定書》30個工作日內辦結。推行智能文書系統,開發政府采購投訴文書自動生成模塊,嵌入法律依據智能匹配、程序瑕疵自動預警功能,進一步提高投訴處理效率。
——久久為功、激濁揚清,打好制度建設“組合拳”,解決投訴處理機制不完善問題。
一是健全惡意投訴協同治理機制。完善政府采購質疑投訴處理結果公開制度,實現處理結果全面公開、全國共享。構建信用約束體系,依托信用中國平臺公示投訴處理結果,對12個月內3次以上無效投訴的供應商,按照94號令第三十條啟動“黃橙紅”三級警示。黃牌警示限制投訴資格;橙色警示限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資格;紅牌警示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完善跨區域聯防聯控機制,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立投訴信息共享機制,精準識別跨區域虛假、惡意投訴,對職業投訴人實施重點監督、重點防控,從源頭上制約虛假維權行為。
二是構建“四位一體”糾紛化解機制。探索完善先調解、后裁決、調解與裁決并行的投訴處理模式。組建由財政、公管、司法、行業專家構成的調解專班,對采購金額較大(如400萬元以上)的爭議,組織當事人面對面溝通協商,及時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完善第三方參與機制,推行法律顧問全程介入模式,加強投訴處理各環節特別是法律文書的合法性審查,降低法律風險。建立政府采購爭議專家庫,針對情形復雜的案件,組織專家評審或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鑒定。實施“類案同判”機制,持續發布投訴處理典型案例。定期開展案件集中討論,對已處理案件進行集中點評,對正在處理的案件進行梳理分析,統一裁決標準。建立溝通反饋機制,即調查中通報進展、結案后送達文書、結束后滿意度回訪,最大程度爭取投訴人的理解和認可。
三是完善行政處罰執法監督機制。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實和情節,對法律法規中的原則性規定或者具有一定彈性的執法權限、裁量幅度等內容進行細化量化,統一執法尺度。定期發布政府采購行政處罰案例,消除個別供應商“違法成本低”的投機心理,做到處理爭議和強化監管并行、解決問題和規范發展并重。推動執法監督數字化轉型,建設政府采購執法信息平臺,實現“處罰決定—信用公示—聯合懲戒”全流程線上辦理,促進政府采購監管工作合法、規范開展。
(作者單位:安徽省安慶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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