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財政局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
2017年10月31日 09:38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 【打印】
地 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大道2123號龍珠廣場2305室
委托代理人:陳嬌
職業:上海起迪計算機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大客戶經理
聯系電話:18117360465
被投訴人:武漢軟件工程職業學院
地址: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光谷大道117號
聯系電話:027-83626721
一、基本情況
(一)投訴人上海起迪計算機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對武漢軟件工程職業學院“職業教育管理公共服務平臺(二期)項目”(項目編號ZSHJ-WHS-HW-2017-498)采購文件提出質疑,因對質疑答復不滿,向武漢市財政局提起投訴,我局于2017年9月26日依法受理。
(二)投訴人具體投訴事項
1、采購需求中對“技能大賽”管理模塊技術參數描述存在前后不一致,范圍不清楚的問題,會直接影響到投訴人對該項目的評估和報價。
2、演示評分要求中對帶有地方特色的需求如,“《武漢市校企合作企業備案》、《武漢市校企合作企業備案表》、《武漢市中等職業學校校企合作情況調查》”等,投訴人認為此類需要充分需求調研后才能確認的定制開發報表,不應列入演示評分標準,應提高投標廠商資質、成功案例、技術方案等內容的分值比例。
3、投訴人認為存在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數據可視化中間件供應商的情況,數據可視化中間件制造商資質不應放入評分標準。
二、核實情況
經審查:
(一)招標文件中技能大賽管理模塊的具體需求內容和功能范圍確實存在描述不清晰等問題,被投訴人應對相關缺省內容補充完整。
(二)演示評分要求中對帶有地方特色的需求評分設置不合理,應變更為功能要求,并依法調整分值比例。
(三)市場上具有足夠數量滿足條件的中間件制造商,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不存在以不合理條件限制和排斥潛在數據可視化中間件供應商的情況。
三、處理決定
根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投訴事項1、2投訴成立,依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被投訴人修改招標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購文件開展采購活動。投訴事項3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
投訴人對本次投訴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武漢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財政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江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武漢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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