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評審應注意哪些事項
2018年04月11日 09:14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 卓越
在當前的政府采購活動中,由于評標組織、采購文件、評委主觀因素等種種原因,政府采購項目發生評審錯誤后需要進行重新評審。而《政府采購法》及其配套規章是不鼓勵重新評審的,因為重新評審可能損害政府采購公信力,也容易產生腐敗。但在出現明顯錯誤的情況下,為保證采購活動的公平、公正,某些情形允許重新評審。政府采購從業人員應準確掌握重新評審需要滿足的條件和要求,否則可能導致采購結果無效。
重新評審的相關規定
《政府采購法》中并未直接規定重新評審。根據《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07〕2號)中“評審工作規則實質性改變采購文件載明的評審方法或評審標準的,以及評審人員未按照采購文件載明的評審方法、評審標準進行評審的,財政部門應當認定采購無效,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的規定,如果發生評審錯誤的情況只能重新開展采購活動。《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以下簡稱69號文)第一次對重新評審作出明確規定。梳理可知,對重新評審予以規范且未被廢止的有如下法規文件。
69號文明確,評審結果匯總完成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委員會均不得修改評審結果或者要求重新評審,但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客觀分評分不一致,經評審委員會一致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現上述除外情形的,評審委員會應當現場修改評審結果,并在評審報告中明確記載。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明確,除資格性審查認定錯誤和價格計算錯誤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定成交的標準進行評審的,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并同時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明確,除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客觀分評分不一致,經磋商小組一致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現磋商小組未按照磋商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的,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并同時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組織重新評審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修訂后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六十四條明確,評標結果匯總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評標結果:……評標報告簽署前,經復核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當場修改評標結果,并在評標報告中記載;評標報告簽署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投標人對本條第一款情形提出質疑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第六十七條明確,評標委員會或者其成員存在下列情形導致評標結果無效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但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除外……
重新評審的前置條件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不同采購方式下,可以進行重新評審的情況包括以下幾種。
招標項目包括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經評標委員會認定評分畸高、畸低四種情形。87號令規定資格評審由采購人負責,與69號文相比,刪除了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的情形,同時將評分畸高、畸低由“一致認定”改為“認定”。此外,根據87號令第六十七條,如果采購合同尚未履行,發現評標委員會或者其成員存在評標委員會組成不符合87號令規定、有87號令第六十二條第一至五項情形、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獨立評標受到非法干預、有《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情形導致評標結果無效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
競爭性談判及詢價項目包括資格性審查認定錯誤、價格計算錯誤兩種情形。
競爭性磋商項目包括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客觀分評分不一致,經磋商小組一致認定評分畸高、畸低五種情形。
重新評審的程序
當滿足重新評審的前置條件時,在項目不同階段,可按以下程序進行重新評審。
1.評審報告簽署前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經復核發現存在需要重新評審情形的,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磋商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應當當場修改評審結果,并在評審報告中記載。
2.評審報告簽署后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存在需要重新評審情形的,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磋商小組或者詢價小組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審結果的,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3.供應商對有關重新評審情形提出質疑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磋商小組或者詢價小組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審結果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應注意的是,重新評審與復核是不同的概念,其區別是發生的時間段不同。以評審報告簽署完成為界,評審未結束的是復核,評審結束后的是重新評審。供應商質疑后,為提高效率,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組織原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磋商小組或者詢價小組將重新評審和配合協助答復工作合二為一,一次完成。
重新評審后的工作
根據重新評審的要求,除了復核時發生問題可以直接修改并記載外,在其他階段進行重新評審導致評審結果改變的,都需書面報告本級財務部門。書面報告不同于審批或備案,在實際工作中應準確把握其含義。可結合《〈條例〉釋義》中關于《條例》第四十四條的闡釋進行理解,即“經重新評審確定原評審報告中存在錯誤的應當糾正錯誤。改變原中標、成交結果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其中質疑事項確實存在評審錯誤,因而改變原中標、成交結果的,應當將相關情況報財政部門備案;其他事項的錯誤造成改變原中標、成交結果的,應當報請財政部門認定原中標、成交結果無效”。
綜上可知,重新評審時,如果原中標、成交結果發生變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必須將改變原中標、成交結果的情況書面報告財政部門。這是因為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無權直接認定原中標、成交結果無效,必須由財政部門認定原中標、成交結果無效后方可進行重新公告等后續工作。同時要注意的是,書面報告不需要審批,只是可能需要財政部門進行后續處理。
(作者單位:廣西機電設備招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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