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印發《關于規范政府采購聯合采購相關事項的通知》
2025年05月23日 10:02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印發《關于規范政府采購聯合采購相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充分發揮聯合采購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規模優勢,提高采購效率,降低采購成本。
《通知》鼓勵采購人自愿聯合采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命令強制要求不同的采購人實行聯合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內或集中采購目錄外的品目均可實施聯合采購,但一個聯合采購項目中應為同一類別或同一品目的貨物、服務、工程。對于電子賣場或框架協議采購范圍內的品目,因受客觀因素影響,確需通過聯合采購才能滿足需求的,可以實施聯合采購。比如,不同單位在同一地點辦公,共用一家物業公司服務等情況。同一預算級次、不同主管預算單位的采購人,不同預算級次、不同主管預算單位的采購人均可實施聯合采購。
《通知》明確,集中采購目錄內品目可實施聯合采購,但原則上不得改變集中采購目錄品目采購規則,且聯合后的采購預算總金額應大于40萬元(乘用車高于60萬元、工程高于采購限額標準)。如果集中采購目錄外的品目實施聯合采購,聯合之前各采購人的采購預算金額既可以小于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也可以大于或等于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但聯合后的采購預算總金額應大于分散采購限額標準。分散采購限額標準應按照聯合采購中牽頭預算單位的預算級次所對應的分散采購標準確定。聯合采購項目應當按照項目實施采購,結合聯合采購項目特點,科學、合理地選擇采購方式。聯合后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采購。
《通知》規定,聯合采購的采購意向,應由牽頭預算單位按一個項目進行發布,公布時間原則上不得少于30日。對于非采購人原因而確需縮短公開意向時間的項目,由所有聯合采購單位協商同意后,聯合起草情況說明,上傳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云平臺。聯合采購項目的采購需求,應由牽頭單位組織各聯合采購人按照《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要求確定,且應滿足各聯合采購人的采購需求。聯合采購牽頭單位的采購實施計劃,應包含聯合采購項目中所涉及的所有品目,牽頭單位未納入的品目不得作為聯合采購項目采購標的。聯合采購的合同由所有聯合單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協商確定,經各單位同意后,分別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合同。聯合采購中,合同履行期限、范圍可根據各采購人實際情況簽訂,但所使用的合同應為同一文本。采購人、服務對象和供應商不得擅自改變聯合采購合同的實質性條款。
此外,《通知》還強調,對于集中采購目錄內品目確需改變采購規則、采用聯合采購的項目,聯合采購牽頭單位與各聯合采購人應分別取得其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意后方可實施。參與聯合采購的各采購人均應按照政府采購預算參與聯合采購活動。聯合采購中牽頭單位既可以作為采購人之一參與聯合采購活動,也可僅作為組織者,在無政府采購預算的情形下,組織聯合采購活動,但不參與采購合同的簽訂。聯合采購項目的采購人代表應由聯合采購各方商議后選派,該代表應來自聯合單位,熟悉聯合采購項目情況,具備評審該項目能力,并由其單位出具授權委托函。(記者張舒慧 通訊員王棟報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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