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地方出臺政采相關政策應公平競爭審查
2023年04月17日 09:59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打印】
4月4日,河北省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征集《河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訂意見的公告。征集截止日期為2023年4月30日。
據了解,該《條例》的修訂有不少內容涉及招投標、政府采購相關領域: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制度,將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交易目錄、程序、結果等信息,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及時獲取有關信息并平等參與交易活動;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禁止、限制外地市場主體到本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進入政府采購市場、參與招標投標活動,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特許經營項目建設運營標準和監督管理要求明確、有關領域市場競爭充分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
第二十八條,市場主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不得制售假冒偽劣、敲詐勒索、欺行霸市、價格欺詐、虛假廣告、侵犯知識產權,不得以竊取商業秘密、內幕交易、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方式參與招投標、商業交易等活動;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應當取消政府部門設定的區域性、行業性或者部門間中介機構執業限制、限額管理,引進知名品牌中介機構來本省拓展業務,培育專業性中介機構,發揮中介機構法律服務、審計鑒證、招標投標、資產評估、資信評估、管理咨詢以及代理等服務作用;
第四十條,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進行審查或者違反公平競爭審查要求的,不得提交集體討論或者審議;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禁止、限制外地市場主體到本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進入政府采購市場、參與招標投標活動,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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