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明確五個事項 規范省直單位政采
2019年08月22日 08:55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 【打印】
針對政府采購仍有少數采購單位在執行集中采購、工程維修招標、選擇采購方式、信息公開等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近日,江西省財政廳印發了《江西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省直單位政府采購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五方面的事項。
一是集中采購項目要按照《政府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執行。省直各預算單位要強化集中采購意識,按照《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的要求,“集中采購”項目必須到規定的集中采購機構執行,不得采用“部門集中采購”、“分散采購”等其他組織形式規避集中采購。
二是4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應按規定進行公開招標。省直各預算單位應當按照《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改委令第16號)第五條的規定,預算金額或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以上的工程采購項目(含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裝修、修繕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上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以上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項目,按工程招標的規定必須進行公開招標,不得采取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規避工程招標。
三是采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應符合規定。省直各預算單位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要求,且必須經過單位“三重一大”會議集體研究通過。對不符合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適用情形的采購項目,不得違規采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四是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單一來源采購項目應按規定進行公示。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項目,省直各預算單位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和《政府采購非招標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要求,在江西省政府采購網(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系統網)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五是采購項目應該按規定進行信息公告。省直各預算單位應該按照《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和《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的要求,將采購項目信息在江西省政府采購網(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系統)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對于預算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采購項目信息,除在江西省政府采購網發布以外,還必須同時推送至中國政府采購網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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