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適用于各類政府采購方式嗎?
2024年08月13日 10:12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雜志 【打印】
問
《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該條規定適用于所有的政府采購方式嗎?無論在何種政府采購方式(比如公開招標、單一來源采購、詢價等)下簽訂的政府采購合同,在滿足上述規定條件的前提下,均可以追加采購不超過百分之十的標的物嗎?
答
《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其適用于各類政府采購方式。但要注意,前提必須是政府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同一原始合同期限內累計追加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金額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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