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瑛: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 深入推進政采法治化進程
2014年12月25日 13:06 來源: 【打印】
——在“中國政府采購峰會2014”上的講話(摘要)
財政部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主任 王瑛
黨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等目標任務。十八屆四中全會又進一步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出部署。作為公共財政管理的重要內容和實現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的重要工具,政府采購制度應當按照三中、四中全會的要求,進一步深化改革,推進政府采購從法制向法治的轉變。要實現這一目標,需要重點抓好四方面工作:
第一,依法推進政府采購法律制度體系建設。
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政府采購制度經過十余年法制化進程,已經初步形成了以政府采購法為統領、以部門規章為依托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框架,涵蓋了體制機制、執行操作、基礎管理及監督處罰等各個方面的內容。但是,政府采購法律制度體系的建設是一個較長的過程,需要不斷優化完善。特別是現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還存在適用范圍偏窄、與招標投標法不銜接、重程序輕結果導向等問題,無論是與歐美國家較成熟的法律體系相比,還是與國內改革的實際需要相比,都存在一定差距。進一步健全政府采購法律制度體系,增強法律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仍然是一項重要而緊迫的工作。
我們要緊緊抓住四中全會召開后政府采購立法工作面臨的有利形勢,加快政府采購法律制度體系建設工作。一方面,要積極推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盡快出臺;另一方面,要研究條例出臺后對現行制度辦法的清理規范以及相關配套規章制度的修訂工作。此外,還要結合GPA談判進程適時啟動法律調整的相關工作。
第二,依法推進政府采購管理體系建設。
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加強對政府內部權力的制約……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采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利濫用”。政府采購法實施以來,我國基本建立了“管采分離、機構分設、政事分開、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形成了以“集中采購為主、分散采購為輔”的采購格局,改變了以往政府部門自由隨意采購的局面,確立了依法采購的市場規制,有效規范了政府支出行為和政府采購市場交易秩序。但是,現行的政府采購管理體系側重于建立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執行機構以及政府采購當事人等各主體間的監督機制,對各主體內部的流程控制和權力制約缺乏細化的管理規定。同時,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以及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等各項改革工作的推進,也對政府采購管理體系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
落實四中全會對政府采購管理提出的明確要求,對重要單位和崗位實施“三個分權”,配合推進相關改革,關鍵是堅持依法采購的基本原則,推進政府采購管理體系建設。一是推進政府采購相關主體的內控機制建設。按照四中全會相關要求,研究出臺政府采購領域加強內控管理的指導意見,針對監管和執行兩個層面,推動監管部門、集中采購機構、社會代理機構和采購人等四類主體,建立政府采購工作內部管理制度、工作規程、標準規范及信息系統,強化四類主體內部流程控制、權力制約、業務監督和風險防范。二是在相關財政改革工作中落實政府采購法的基本原則。各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要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有關工作部署,積極參與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改革推進工作。對這些工作中涉及的政府采購有關問題,既要堅持政府采購法的基本原則和框架,也要在法律許可范圍內及時研究提出解決辦法和政策措施,保障有關工作順暢高效開展。近期,財政部正在大力推進PPP工作。我們起草了競爭性磋商管理辦法和PPP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力求在法律框架下嘗試制度創新,實現相關采購工作質量、價格、效率三者的統一。三是穩妥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建立工作。《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的通知》(國辦發〔2013〕22號)強調,“整合建立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加強監督管理”。整合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需要妥善處理好依法行政和管理創新的關系,并重點做好以下幾項工作:立足于提高效率和透明度,堅持規則明確、交易透明、過程監管的公共服務定位和電子化無形市場改革方向,實現政府采購交易信息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共享;遵循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對前期試點中亂收費、亂設機構、違法剝奪集中采購機構的獨立法人地位和法定代理權等問題進行清理整頓;在依法規范平臺建設的同時,財政部門依法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依法加強政府采購監督檢查工作。
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行政機關要堅持法定責任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勇于負責、敢于擔當”。我認為,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監督檢查工作,改進政府采購監督檢查工作方式,創新工作手段,是推進政府采購法治化的機制保障。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加強政府采購監督檢查的重點措施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要建立常態化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進一步嚴格監管部門依法處理投訴和舉報工作中的執法行為,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努力提升監管效果。建立財政與審計部門定期溝通機制,突出審計重點,促進政策執行機制的完善和采購行為的規范。加強和改進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逐步培養相對固定的政府采購監督檢查專業化隊伍。另一方面,要重點加強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力度。通過建立科學的指標體系,積極開展代理機構的綜合評價,實現代理機構管理從“進入控制”向“執業評價”的轉變,從“寬進”轉為“嚴管”,并彌補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取消后可能出現的管理薄弱環節。我們計劃在2015年,按照“全國聯動、統一標準、分級檢查、依法處理”的總體原則,組織中央、省、市、縣四級財政部門聯合行動,共同開展對全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專項檢查。各地要高度重視,積極做好相關工作,并以此為抓手,將政府采購監督檢查的輻射面從代理機構延伸到采購人,同時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檢查,通過監督檢查規范執行操作,落實政策要求,推進依法采購。
第四,依法推進政府采購信息公開。
四中全會《決定》指出,“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結合三中全會關于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實施全面規范、公開透明預算制度的有關要求,各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要把信息公開作為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政府采購改革的重點任務來抓,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一是落實新預算法的預算公開要求。新預算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將政府采購的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財政部正在研究落實預算法,全面推進預算公開的有關措施,對于加強政府采購信息公開主要有兩方面初步考慮:一方面,公開政府采購項目信息,采購活動開始前要在采購文件中公開項目采購預算,采購活動完成后應當公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以及政府采購合同;另一方面,要在公開部門決算時一并公開本部門、本單位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總體情況,以及支持中小企業等政府采購政策的落實情況。二是逐步實現政府采購全過程信息公開。按照《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不斷豐富、細化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內容,努力將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的范圍擴大到采購預算、采購過程、采購結果、采購合同及履約情況等方面。三是完善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的配套措施。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的制度保障,提出落實信息公開要求的細化措施,明確信息公開范圍、內容、主體、時限等要求,以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各地子網為依托,推進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的自動化、網絡化。四是加強政府采購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落實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有關要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配套制度,將政府采購當事人全部納入政府采購信用體系,逐步統一全國政府采購信用評價標準,推動與工商、稅務、金融等相關部門及行業協會的信息共享,強化聯合懲戒和行業自律,將誠信的要求嵌入政府采購全流程,不斷優化政府采購市場秩序和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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