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修改政府采購法”建議的答復(摘要)
2017年10月09日 10:51 來源:財政部 【打印】
財政部作為全國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部門,非常重視政府采購制度建設工作。政府采購法頒布后,財政部按照國務院授權,起草并向國務院上報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其中對政府采購有關事項作出了進一步規定。目前,《條例》正在征求有關方面意見。
鑒于《條例》尚未出臺,為了增強政府采購法的可操作性,政府采購法實施以來,財政部集中力量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頒布了4個部長令,分別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信息公告、供應商投訴處理和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作出規定;會同監察部制定了兩個辦法,分別規范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和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行為;結合中央單位實際,制定了有關中央單位政府采購的管理和實施要求的管理辦法。這些規章制度,主要是對政府采購改革中涉及全局的重大問題作出規范,重點是明確政府采購的運行機制、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監督管理等事項。你們反映的政府采購保證金、界定當事人和司法救濟等方面的問題,在上述辦法中作出了相應規定。與此同時,財政部還起草了一系列辦法,擬分別對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政府采購管理與執行操作協調機制、政府采購合同管理等事項作出規定。
政府采購在西方國家已有200多年歷史,法律較為健全。而我國政府采購制度實施只有幾年時間,還有很多工作要做,尤其是制度建設工作。政府采購改革涉及主體多,覆蓋面廣,管理環節多,建立和完善以政府采購法為基本法的一整套法律法規體系是一項長期任務,也是財政部在當前以及今后相當長時間內的一項重點工作。根據工作安排,當前財政部在政府采購法制化建設方面要重點做好兩個方面工作,一是配合國務院法制辦修改《條例》,盡快出臺實施;二是針對政府采購改革中出現的突出問題,繼續修改和制定相關制度辦法,從政策上、操作上、技術上規范政府采購行為,使政府采購活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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